【投教科普】房地产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问题与分析(三)
摘要 再投资时严重违反投资决策程序【案情简介】某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张某出资占比60%、王某出资占比20%以及其他主体出资20%构成。2011年7月,A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了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B基金)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之后,B基金将M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再投资时严重违反投资决策程序
【案情简介】
某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张某出资占比60%、王某出资占比20%以及其他主体出资20%构成。2011年7月,A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了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B基金)并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之后,B基金将M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1)和N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列为投资备选项目,
其中M公司系A公司股东张某控制下的房地产公司。随后,B基金委托外部风控团队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了初步调研、商务谈判和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M公司无法就项目1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来源做出具体说明,B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存在巨大的民间集资风险,遂否决了该项目,选择投资项目2。同年9月B基金与N公司完成投资款交割。2011年10月,项目2所在地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恶化,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决定退出,并与N公司就B基金安全退出事宜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张某因为项目1资金紧张,要求A公司将B基金退出资金第一时间投向项目1。10月26日,B基金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了对项目1的投资决议,随即办理了投资交割。2012年,M公司资金链断裂,爆发民间集资纠纷。
受此影响,B基金不能按期收回授夤本金及收益,于是同其他债权人一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B基金从项目2基本实现全退出,但在进行再投资时,严重违反投资决策程序,通过了对项目1的投资决议。
具体表现在:
其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1进行投资表决时,因A公司与项目1所属公司即M公司均由张某实际控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当回避表决,但A公司却参与了该事项的表决。
其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某位委员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但未履行任何授权手续,并且在对项目1进行投资表决时,该受托人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投出赞成票。
发生上述严重违反程序的事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张某通过实际控制A公司,对B基金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在资金充裕的时候,他一般会认同A公司的独立性,尊重B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但在资金紧张的时候,他也可能破坏这种独立性,将B基金为己所用,而导致B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B基金其他投资人与张某相识并产生信任,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表现为人情大于程序,使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最终导致B基金无法安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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