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科普】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设立中的重要问题分析(二)

来源:才查到 2019-09-23 09:01:00

摘要
理财资金参与PE投资问题(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18条及第19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

理财资金参与PE投资问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18条及第19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但是,该通知第20条又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18条和第19条限制。这一规定,其实是给银行理财产品参与PE投资留下了一个开口。


不过,由于我国目前私人银行业务正处于发展初期,投资渠道比较有限,目前通过这种方式在PE领域投资的并不常见。实践中,常见的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的方式实现,即银行理财产品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


(二)信托计划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而且,《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实践中,信托公司参与PE投资主要是通过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信托公司发行私募股权类信托计划,委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参与PE投资。


另外,信托计划也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参与到PE投资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这样也就间接提高了信托计划投资者的标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但是,考虑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人较多,资金额度较大的问题,《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将集合计划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但是并不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资管计划可以通过借助信托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到PE投资中。此时,依然要注意的是穿透审查和计算合格投资者的问题。


(四)保险资金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9号)的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权。而所谓的间接投资于股权,就是允许保险资金参与PE投资。而且,2014年,保监会出台《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拓宽到创业投资基金领域。但是,考虑到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稳定性要求,为了保证所投PE的质量,该办法对PE管理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PE所投标的企业的条件、PE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且保监会先后于2012年及2014年颁布《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资金投资PE的比例进行了相应的限制。由此可见,保险资金参与的PE,不仅要遵循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还要符合保监会的各项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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