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 或将利好头部保险中介机构

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9-12-17 16:53:08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在业界引发热议。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新规落地后,必将利好头部保险中介机构。什么是“互联网保险”?新《办法》

  近日,银保监会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在业界引发热议。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业内人士对金融界保险表示,新规落地后,必将利好头部保险中介机构。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给出了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就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繁荣兴起,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都对互联网保险都有涉及。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在网上销售的比比皆是,更是不乏“网红”级保险。这类保险,通过场景、内容等形式,让消费者了解、接受、信任等从而形成购买意愿。但是,销售误导、销售不当导致的投诉纠纷也是日渐增多。

  怎么卖保险?保险机构在探索,第三方平台也在探索。

  近年来,自媒体大V、BATJ以及网络互助这些内容流量平台、场景平台都在向保险行业进军。或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或收购保险中介牌照,形式多种多样。消费者因为“信任”某个人、某个互联网平台,从而形成了购买意愿,但最后核保、承保、理赔的其实都是保险公司。

  《办法》就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保险宣传推广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保险机构的全称,并标注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的查询地址。保险机构应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平台仅供保险产品宣传展示,客户投保时将自动跳转至XX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等字样。”

  从而,保险产品的信息更加透明。

  进一步明确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办法》指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也就是说,从事互联网保险营销必须是持牌机构。

  “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

  是指,第三方平台不能独立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但可以受保险机构委托为其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工作。

  “保险机构可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准入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具体要求为: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从源头禁止从业人员“飞单”行为,要求“持证上岗”,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新《办法》利好还是利空?

  从《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过去的模糊地带在这版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和细化。准入门槛提高、明确“持证上岗”,限制多了,但在大多数保险中介和第三方平台来看,该《办法》仍是利好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

  目前看,多家第三方平台还是合规的,销售保险产品的公众号,从内容看,只是分析产品,并没有涉及销售,购买链接也是跳转到保险中介的销售页面。而新《办法》的出现,也只是加强了“不能销售,只能宣传”的认识。此外,《办法》更是利好头部保险中介机构。

  1、强强联合将会集中出现

  一方面,第三方平台不允许销售,为了保证自己的营销宣传费用收入,第三方平台会倾向选择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既是为自己利益负责,也为投保用户负责。另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也会选择具有合规意识、宣传营销能力强的流量平台合作,从长期来看是可以降低营销成本。

  2、大型保险中介成本更低

  《办法》指出,并非所有保险机构都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多项条件,其中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最低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

  也就是说,新规对保险机构用户信息安全和消费者服务建设要求很高,这些需要重投入和时间成本,一些头部的互联网中介平台因先发优势和规模经营水平,接近甚至达到了新规要求,这在后续业务扩张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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