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违规吃警示函 产品营销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2-19 09:16: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三季度末,国元证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1.43%,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3.54%,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3%。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产品营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未履行必要合规审查程序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控,切实做到合规管理的全覆盖。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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