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9-12-24 10:40:00

摘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洪业债)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洪业化工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洪业债)的承销机构,未审慎调查洪业化工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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