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0-10-31 06:40:43

摘要
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二、你公司管理的东鼎云金象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底层标的未做工商变更。三、你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测评程序存在瑕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二、你公司管理的东鼎云金象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底层标的未做工商变更。

  三、你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测评程序存在瑕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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