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2-20 10:12:00
摘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规范落实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规范落实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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