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新规出炉 产品上市3年后可调费率
摘要 医疗保险产品中目前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过,4月2日,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医疗险产品意愿的新规出炉了。新规明确了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的各项具体规定,旨在起到鼓励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
医疗保险产品中目前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过,4月2日,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医疗险产品意愿的新规出炉了。新规明确了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的各项具体规定,旨在起到鼓励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
但具体怎么调呢?距今近半年后,相关标准终于出炉了。
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也这意味着长期可调整费率的医疗险真正到来了。
旨在解决长期医疗险缺位问题
随着“百万医疗险”等产品的普及,消费者对于医疗险的认知大大提高,低保费、高保障的“百万医疗险”产品成为很多消费者的选择,也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的险种之一。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医疗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受到了消费者热烈欢迎和市场广泛关注。
只是,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但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医疗险产品的意愿不足,原因无他,在以社保作为主要支付方的医疗费用支付体系下,保险公司话语权太弱,难以在医疗过程中实施有效控费。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产品。这一规定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无法续保(如因产品停售等情况)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但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关于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的规定内容较少,没有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可以怎么去进行费率调整。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对长期医疗险的费率调整的规定。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截图
基于此,银保监会在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通知》。此举旨在规范费率可调的长期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从国际市场来看已相对成熟,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已成为美国、英国、韩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
自然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可调费率
对于长期保险产品费率如何调整,《通知》从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费率可调产品的范围、基本要求、产品条款及说明书相关内容、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
具体来看,在命名方面,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医疗保险(费率可调)”字样;
在资格方面,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在调整方式上,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应当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在相关产品的条款中,应当对费率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这些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费率调整的具体触发条件,包括具体指标和调整标准,首次费率调整的时间以及后续费率调整的最短时间间隔,每次费率调整的上限,每次费率调整的流程,包括公示方式、公示期间等,公司向投保人告知费率调整事项的时间、方式,以及投保人对于费率调整的权利、义务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了四大原则,分别是鼓励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化导向、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在《通知》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要求——相关产品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上浮费率,比如: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等。
有利于长期医疗险健康发展
《通知》通过细化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此外,《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相比于均衡保费,自然费率定价更符合可调费产品的定价理念。”有业内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但是长期医疗险的调费监管必须匹配必要的行业基础设施,以给予保险公司定价的参考,同时引导行业的调费行为。
据悉,在美国医疗险的经营实践中,存在两种调费思路:一种是在初始定价时充分考虑未来发生率的恶化,保证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不调整费率,或者尽量延缓调费周期的到来,但一旦进入调费周期,每次调费幅度较大;一种是初始定价贴近当前的最优估计,未来预期每年都会有小幅度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