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融中票发行不再受40%红线限制
摘要 继4月中旬发布首批新版制度文件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涉及产品、中介服务和发行规范3类制度,以期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备受市场关注的是,交易商协会此次对《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
继4月中旬发布首批新版制度文件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涉及产品、中介服务和发行规范3类制度,以期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交易商协会此次对《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指引中“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表述。
“40%”的发债红线是在1998年我国信用约束制度并未建立之时设置的。如今,我国市场环境和制度建设已明显改善,不少企业多年来一直呼吁取消这一限制,给企业更大的发债空间。且由于企业债、公司债和短融、中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分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要求也不尽相同。如交易所发债的认定中,40%包含公募公司债和企业债,但不包括私募公司债和短融、中票、PPN。企业为规避这一红线限制只能想办法“腾挪”,这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更制约了债券融资规模的扩大。不少企业此前表示,受制于这一限制,企业融资的“大头”仍然只能是银行贷款。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对于“40%”的要求已经有所突破。但在此次明确取消这一限制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好事。广发证券曾测算,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剩31家。这些企业有望在短期内受益,拉长时间来看,受益企业还将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结合已推出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中介机构类型,新增受托管理人角色,明确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人参与司法程序等职责,进一步提升投资人保护力度。
此外,交易商协会此次还整合优化了发行相关自律规则,提升发行工作便利,规范发行秩序。在整合优化发行相关自律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将3项发行制度整合修订为2项。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对各类发行方式普遍适用的业务定义、基本规范要求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则进一步针对簿记建档发行各流程环节明确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和业务标准,二者共同形成通用规范和具体规程相辅相成的发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