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代理退保”黑手伸向贷款保证保险!银保监会作出3点提示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并提示消费者正确认识保证保险与贷款之间的关系,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仔细签阅保险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警惕“代理退保”骗局。当前,很多人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并提示消费者正确认识保证保险与贷款之间的关系,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仔细签阅保险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警惕“代理退保”骗局。
当前,很多人因有贷款需求,为获得增信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选择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信息披露、宣传提示等销售环节存在不规范行为,且存在一些机构或个人编制标准化投诉模板,诱导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退保以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导致出现贷款人投保不知情、强制投保、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这些问题同样反映在信访投诉数据中。近期,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二季度保证保险纠纷投诉6433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近4成。
针对以上问题,银保监会迅速做出反映,于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强化财险公司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3点提示!消费者需记牢
银保监会对消费者作出如下3点提示,确保投保行为是消费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01
警惕“代理退保”黑手
值得注意的是,“代理退保”黑产业已逐渐从人身险行业蔓延至财产险行业,诱导投保人退保,并牟取不当利益。
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向投保人出售“投诉技巧教程”,赚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二是诱导、强迫投保人签订“代理维权服务协议”,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三是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虚假承诺、招揽投保人以获取不当利益。
投保人要关注上述行为可能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遭受诈骗、经济受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等风险,并做到下面这三点:
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移动支付码、保险合同、网银验证码等信息,谨防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教唆、胁迫投保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违法使用投保人个人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投保人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涉及法律风险。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投保人要首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78 银行保险消费投诉维权热线,或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投保人要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02
借款≠必须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借款人为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而非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即借款人如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直接获得贷款,无需购买保证保险相关产品;如不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通过购买保证保险增信,以提高贷款成功率。
投保人在购买保证保险后,需知晓以下事项:
若投保人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前退保,将导致被保险人的信贷损失风险上升,被保险人出于风险管控考虑,可能要求投保人提前还款,将影响投保人对该笔借贷资金使用的稳定性。
若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便触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投保人的债权人将由被保险人转为保险公司,而投保人自身债务不因保险公司的赔付而灭失,保险公司依法获得债权后,可向投保人开展相关债务追偿工作。
03
签阅保险合同需慎重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投保人要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审慎签署保险合同。
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前,投保人要充分了解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
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签署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违约后果、赔偿处理等内容,慎重签署保险合同。
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投保人发生债务违约后,其信贷违约记录将被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个人未来的贷款、就业、出行、任职等方面产生较大限制性影响。
投保人需充分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通知》还表示,将从以下三点加强财产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
01
要高度重视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针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要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结合线上和线下的风险特点,制定标准化销售行为规程,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做好公司自身和业务合作方的销售培训、过程监督等工作,确保投保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02
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要切实做好个人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提示,在投保环节提示投保风险;
要规范贷款保证保险功能作用宣传,通过官网、培训手册、宣传图文等形式,客观介绍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阐释险种特点,说明注意事项。
03
要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过程的风险监测及研判,建立健全应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销售管理中出现的新风险、新问题,并及时报告风险所在地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