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科普】房地产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问题与分析(四)

来源:才查到 2019-10-05 08:00:00

摘要
再投资时现纠纷【案情简介】2012年,某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管理的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F基金)从上一投资项目准备退出时决定再投资,将王某持有绝对控股权的W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纳入投资备选项目中,并委托外部风控团队对该项目展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

再投资时现纠纷


【案情简介】


2012,某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管理的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F基金)从上一投资项目准备退出时决定再投资,将王某持有绝对控股权的W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纳入投资备选项目中,并委托外部风控团队对该项目展开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后,F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虽然A项目处于拍地阶段,尚未取得相关证照,但是王某同意提供完备的风险保障,最终决定进行投资。但是,在随后办理投资交割过程中,W公司的小股东不同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内部决策文件等投资文件。


王某作为W公司的大股东既不能强制小股东签字,又需要向F基金进行项目融资,故提议新设立一个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A项目的所有权益转移到新设公司。外部风控团队考虑到F基金可能陷入王某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纷争,建议不投资,E公司内部风控团队认为王某所提方案可行,坚持A项目可投。双方发生分歧后,外部风控团队不再跟进该项目。后据E公司内部人士介绍,E公司最终放弃了上述项目,转投其他项目。


【分析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外部风控团队之所以建议不投资,是因为王某所提方案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W公司的大股东,要正当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王某作为W公司的董事长,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向王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且王某所获收益全部收归公司。


W公司虽然未取得A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涉及A项目前期开发的所有协议都是以W公司的名义签署,所有的广告宣传都是以W公司的名义进行推广。王某提议新设立公司并以新设公司名义参加土地招拍挂程序。


我们认为,这属于人为地将本属于W公司的商业机会让渡给其他公司,损害W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房地产基金投资是一个募集一投资一管理一退出一再投资的不断循环的过程,退出是上一个项目投资的终结,也是下一个项目投资的开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得知,投资退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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