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科普】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设立中的重要问题分析(四)

来源:才查到 2019-09-25 08:01:00

摘要
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问题目前,很多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在合伙企业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多数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或其代表担任,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审核与决策。例如,天津某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其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方委派的1名成员和除管理方以外的投资人选举或者委派的4名人员组成,有权处理

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问题


目前,很多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在合伙企业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多数成员由有限合伙人或其代表担任,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审核与决策。例如,天津某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其合伙协议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理方委派的1名成员和除管理方以外的投资人选举或者委派的4名人员组成,有权处理以下事项:①根据约定,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审核及决策;②根据约定,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冲突;③决议涉及投资项目进入与退出的其他重大事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上述有限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派、选举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参与拟投资项目的审核与决策,应当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范畴,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就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拟投资项目的审核及决策而言,一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职权范围,由经全体合伙人签章认可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担任或者委派、选举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由此参与拟投资项目的审核及决策,并非未经授权擅自实施的行为,即使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也无法因此追究有限合伙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开展投资业务,虽然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作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参与,但是有限合伙人并没有与第三人直接交易,无法因此要求有限合伙人对特定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了合伙事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还是与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的第三人,都难以因此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如此,出于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规避风险的考虑,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最好更改制度设计。如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有限合伙人不能担任该委员会成员,但是,依据情况可以设立接纳有限合伙人为其成员的投资咨询委员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由此,满足了有限合伙人知情、参与的意愿和要求。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在上述制度中,有限合伙人通过投资咨询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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